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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 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 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賣價金 100 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 1,000 萬元。乙持該確定判決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國與中華民國雖無外交承認,但若 A 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要件
  • B A 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屬於民事判決,仍然具有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
  • C 乙可直接持 A 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 D 為判決之 A 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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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外國法院之判決若欲於我國領域內實現其債權,是否具備當然之執行力?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外國法院判決欲作為我國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須預先取得我國法院核發之「執行判決」 ($Judgment for Execution$),而非僅憑該外國確定判決即可直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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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精準掌握了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核心程序。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於外國法院判決執行的程序細節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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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 外國判決在我國不自動具有執行力,須先經法院許可執行判決。

🔗 外國判決實現執行力之程序

  1. 1 取得外國判決 — 取得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書
  2. 2 審核承認要件 — 確認符合民訴法第402條四款消極要件
  3. 3 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 依強執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向我國法院起訴
  4. 4 聲請強制執行 — 持我國「許可執行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外國判決違反我國專屬管轄,依民訴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將不予承認。
🧠 記憶技巧:承認四要件:管(轄)、達(送達)、序(公序良俗)、惠(互惠),執行要許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外國判決只要具備確定性,即可跳過「許可執行之訴」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許可執行之訴 國際管轄權之判斷 懲罰性賠償與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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