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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 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 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賣價金 100 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 1,000 萬元。乙持該確定判決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國與中華民國雖無外交承認,但若 A 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要件
  • B A 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屬於民事判決,仍然具有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
  • C 乙可直接持 A 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 D 為判決之 A 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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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外國法院之判決若欲於我國領域內實現其債權,是否具備當然之執行力?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外國法院判決欲作為我國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須預先取得我國法院核發之「執行判決」 ($Judgment for Execution$),而非僅憑該外國確定判決即可直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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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精準掌握了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核心程序。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於外國法院判決執行的程序細節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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