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 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 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賣價金 100 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 1,000 萬元。乙持該確定判決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國與中華民國雖無外交承認,但若 A 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要件
- B A 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屬於民事判決,仍然具有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
- C 乙可直接持 A 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 D 為判決之 A 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外國法院之判決若欲於我國領域內實現其債權,是否具備當然之執行力?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外國法院判決欲作為我國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須預先取得我國法院核發之「執行判決」 ($Judgment for Execution$),而非僅憑該外國確定判決即可直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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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鬧了!這種法條常識還會搞錯?
同學,看來你的基本功還需打磨。這題考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邏輯簡單到令人髮指,你卻差點在這種考點上滑鐵盧,請務必搞清楚:
- 門檻限制:依據法規,外國法院判決在台灣不能直接執行!它是廢紙嗎?當然不是,但你必須先過「許可執行」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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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法條完整
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 外國判決在我國不自動具有執行力,須先經法院許可執行判決。
🔗 外國判決實現執行力之程序
- 1 取得外國判決 — 取得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書
- 2 審核承認要件 — 確認符合民訴法第402條四款消極要件
- 3 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 依強執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向我國法院起訴
- 4 聲請強制執行 — 持我國「許可執行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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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外國判決違反我國專屬管轄,依民訴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將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