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 訴訟繫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B 若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C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 B 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 B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國際訴訟競合」的案例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關於「重複起訴之禁止」是否當然適用於外國法院的繫屬?若外國法院的判決已達「確定」狀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之規定,該外國確定判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於我國是否具備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該效力包含「既判力」,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後起訴程序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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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複起訴的處理
嗯,運氣不錯,這寶箱裡確實裝著正確答案。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掌握還算過得去,這種程度的考題對你來說並不困難。
- 訴訟繫屬之效力:我國實務並不將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的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直接擴張適用於外國法院。單純在國外訴訟繫屬,並不構成我國法院駁回訴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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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訴訟競合
💡 外國繫屬不生二重起訴禁止,須待外國判決確定並經我國承認。
| 比較維度 | 國內重複起訴 | VS | 國際訴訟競合 |
|---|---|---|---|
| 法律依據 | 民訴第253條 | — | 實務見解與402條 |
| 繫屬效力 | 後訴一律裁定駁回 | — | 後訴原則上繼續進行 |
| 駁回條件 | 只要前訴繫屬中即違法 | — | 須待外國判決確定 |
| 法院裁量 | 無裁量權,必須駁回 | — | 得依182條裁定停止 |
💬國內嚴格禁止二重起訴;國際競合則兼顧程序效益與判決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