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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 訴訟繫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B 若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C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 B 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 B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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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國際訴訟競合」的案例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關於「重複起訴之禁止」是否當然適用於外國法院的繫屬?若外國法院的判決已達「確定」狀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之規定,該外國確定判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於我國是否具備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該效力包含「既判力」,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後起訴程序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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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知識的確認。 這個問題的本質,在於區分國際訴訟的並存以及外國判決的效力。我們這裡的法律(例如某個久遠以前的裁定,89 年度台上字第 2832 號)規定得很明確,那條禁止重複起訴的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它只適用於同一個國家的法院。所以,另一個地方的訴訟,它不會直接阻礙這裡的程序。那樣的話,(A) 和 (D) 就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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