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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B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 C 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 D 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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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國際訴訟競合」(即同一事件已在外國法院起訴)的情況,我國法院是否能直接套用國內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有關「重複起訴禁止」的駁回規定?若考量到外國判決在未來是否具有被我國法院「承認之可能性」,法院應採取的適法程序是直接「駁回」起訴,還是採取某種具備緩衝性質的「裁定停止」手段?請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182-2$ 條的規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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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確掌握:國際訴訟競合之處理

  1.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涉及國際民事訴訟的核心觀念,你能精準辨識出我國法對於「國際訴訟競合」的特殊處理機制,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的條文結構與法理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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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訴訟競合處理
💡 國際重複起訴採裁定停止而非直接駁回
比較維度 國內訴訟競合 VS 國際訴訟競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民事訴訟法第182-2條
處理方式 應裁定駁回(後訴)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裁量空間 強制規定(無裁量) 裁量規定(需聲請)
判斷基準 繫屬時間先後 承認可能與應訴便利
💬國內採嚴格駁回以防裁判矛盾,國際採裁定停止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 記憶技巧:外國先告,我國後到;有承認、不麻煩,裁定停。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際重複起訴與國內重複起訴相同,應依民訴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國際管轄權之判斷 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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