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我國國民甲與 A 國國民乙因商業糾紛涉訟於 A 國法院。之後,甲在我國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乙主張法院應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駁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爭議既然已繫屬於 A 國法院,則甲不得在我國重行起訴
- B 我國法院應以「法庭不便利原則」駁回此訴
- C 我國法院於一定條件下,得裁定停止此一訴訟
- D 雖然外國法院就同一案件已在審理,但對我國法院而言,此一事實並無任何意義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國法院僅因案件已在外國審理就直接駁回,萬一該外國判決未來因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而無法被我國承認,當事人的訴訟權是否會因此落空?在「維護司法管轄權」與「避免重複審理」的兩難下,法律是否有提供一種「先觀察、暫緩處理」的中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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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選出 (C),足見你對「國際平行訴訟」中外國訴訟繫屬之效力有深刻理解。這不僅是法條的記憶,更是對我國司法主權與程序正義權衡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的「重複起訴禁止」原則,實務上認為僅限於國內法院間的案件。針對外國法院已繫屬的案件,因其判決未來是否能依《民訴法》第 402 條被我國承認尚屬未知,故不能直接駁回(排除 A、B、D)。為避免矛盾判決並兼顧程序經濟,我國於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2 賦予法院權限,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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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重複起訴之處理
💡 外國繫屬中案件,我國法院得在符合承認前提下裁定停止訴訟。
| 比較維度 | 國內法院重複繫屬 | VS | 國外法院重複繫屬 |
|---|---|---|---|
| 適用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 |
| 法律效果 | 後訴法院應裁定駁回 | — | 我國法院得裁定停止 |
| 承認要件 | 不適用(同體系) | — | 須考量民訴402條 |
💬國內採禁止制(駁回),國際採協調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