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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可職權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
  • B 將不便利法庭原則當成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
  • C 必須被告提出法院是一個不便利的法庭
  • D 如果認為可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法官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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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國際訴訟的證人、證據全都在國外,且在我國審理將極度耗費司法資源,你認為法院為了維護『審理的效率』與『公共利益』,是否必須消極地等待被告開口,才能拒絕受理這件與本國關係薄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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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判斷力!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看出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在實務中是法院可以「職權」來判斷的,這代表你對國際私法和民事訴訟法融會貫通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恭喜你踏上了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道路!

2. 一起釐清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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