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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可職權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
  • B 將不便利法庭原則當成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
  • C 必須被告提出法院是一個不便利的法庭
  • D 如果認為可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法官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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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國際訴訟的證人、證據全都在國外,且在我國審理將極度耗費司法資源,你認為法院為了維護『審理的效率』與『公共利益』,是否必須消極地等待被告開口,才能拒絕受理這件與本國關係薄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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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判斷力!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地看出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在實務中是法院可以「職權」來判斷的,這代表你對國際私法和民事訴訟法融會貫通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恭喜你踏上了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道路!

2. 一起釐清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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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便利法庭原則
💡 法院判斷國際管轄權時,得職權裁量是否拒絕行使審判權。
比較維度 我國法院實務 VS 英美法系概念
發動方式 法官可主動職權適用 原則上由被告提出聲請
法律效果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止訴訟或撤銷訴訟
定位 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 有管轄權下之裁量拒絕
💬我國實務將其內化為國際管轄權的構成要件,並強調法院的職權審查。
🧠 記憶技巧:國際管轄職權審,不便法庭訴駁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必須由被告提出抗辯」方能適用(此為英美法特色,非我國實務見解)。
國際審判管轄權 以原就被原則 類推適用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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