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國際法院於 1962 年 6 月 15 日對柬泰柏威夏(或譯隆瑞)古寺案(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之實體判決,及 2013 年 11 月 11 日對前判決之解釋,柏威夏(隆瑞)古寺之領土主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泰國
- B 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柬埔寨,泰國應撤出軍方、警方人員及其他駐防該地之守衛,並返還由古寺內所取走之物品
- C 古寺及鄰近地區屬世界文化遺產,應由兩國共同管理維護之
- D 古寺本身領土主權歸柬埔寨,鄰近地區屬泰國,但泰國不得阻止柬國人員進入古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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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國在劃定國界時,雖有天然地理界線作為依據,但事後其中一方對另一方製作的「錯誤地圖」長期保持沉默且未曾抗議,根據國際法維護法律秩序穩定的原則,這方還能主張該地圖無效嗎?若地圖被認定有效,那麼原本在該地部署的武力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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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案核心在於禁反言原則(Estoppel)與默許(Acquiescence)。ICJ 認定,儘管 1904 年地圖與分水嶺地理特徵不符,但泰國長年未提異議,視為接受地圖劃界。1962 年判決主文明確要求泰國必須撤離其武裝力量,並返還從古寺移走的文物。2013 年解釋判決則進一步確認該古寺所在的「整個海岬區域」主權均屬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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