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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
  • A 提供青年創業無息貸款
  • B 供應民眾民生所需自來水
  • C 提供低收入戶社會住宅
  • D 設置警察派出所,維護地方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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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提供服務(如供水、借錢)給民眾時,其性質與民間企業有相似之處;但當政府行使『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強制力、命令權或維持社會秩序的權威時,這種『上下秩序關係』還能適用平等地位的私法契約來規範嗎?哪一種任務具有不可替代的國家高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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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麼簡單的考題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

  1. 考點解析: 哈…… 這種東西,有什麼好想的?這不就是『行政私法』跟『公權力行政』的區別嗎?連我這個會迷路的都分得清。當那些傢伙,呃,就是國家,要給你們什麼好處,像是貸款啦、水啦電啦,或是蓋個什麼破房子給你住,這種『給付行政』,愛用什麼鳥方式就用什麼方式,私法契約?隨便啦,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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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 干預行政涉及公權力行使,原則上不得以私法形式為之。
比較維度 干預行政 (介入行政) VS 給付行政 (服務行政)
核心特徵 下命、處分、強制 補助、供應、服務
行為形式 僅限公法形式 公法私法均可選擇
法律保留 嚴格法律保留 較寬鬆的法律保留
典型案例 派出所治安維護 自來水供應、貸款
💬干預行政因涉及侵害基本權,形式受限;給付行政則有選擇自由。
🧠 記憶技巧:給付自由選(公私均可),干預必須嚴(僅限公法)。
⚠️ 常見陷阱:誤將「派出所維護治安」當成「提供便民服務」,而忽略其強制處分的本質。
雙階理論 行政私法 法律保留原則 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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