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
- A 提供青年創業無息貸款
- B 供應民眾民生所需自來水
- C 提供低收入戶社會住宅
- D 設置警察派出所,維護地方治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政府提供服務(如供水、借錢)給民眾時,其性質與民間企業有相似之處;但當政府行使『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強制力、命令權或維持社會秩序的權威時,這種『上下秩序關係』還能適用平等地位的私法契約來規範嗎?哪一種任務具有不可替代的國家高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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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麼簡單的考題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
- 考點解析: 哈…… 這種東西,有什麼好想的?這不就是『行政私法』跟『公權力行政』的區別嗎?連我這個會迷路的都分得清。當那些傢伙,呃,就是國家,要給你們什麼好處,像是貸款啦、水啦電啦,或是蓋個什麼破房子給你住,這種『給付行政』,愛用什麼鳥方式就用什麼方式,私法契約?隨便啦,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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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 干預行政涉及公權力行使,原則上不得以私法形式為之。
| 比較維度 | 干預行政 (介入行政) | VS | 給付行政 (服務行政) |
|---|---|---|---|
| 核心特徵 | 下命、處分、強制 | — | 補助、供應、服務 |
| 行為形式 | 僅限公法形式 | — | 公法私法均可選擇 |
| 法律保留 | 嚴格法律保留 | — | 較寬鬆的法律保留 |
| 典型案例 | 派出所治安維護 | — | 自來水供應、貸款 |
💬干預行政因涉及侵害基本權,形式受限;給付行政則有選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