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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應循何種救濟管道?
  • A 聲請非訟事件上之裁定
  • B 提起民事訴訟
  • C 提起行政訴訟
  • D 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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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法律爭議的核心在於「金錢損害賠償」的給付,而非「行政處分」的效力爭執時,我國法律體系通常將這種具備債權債務性質的紛爭,交由哪一種法院來決定權利義務關係?若該法典明確規定要準用處理私人紛爭的程序法,你的直覺會指向哪種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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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精準掌握:國家賠償訴訟性質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國家賠償法在救濟程序上的特殊性,這代表你對公私法二元論下的訴訟體系有著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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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救濟管道
💡 國賠協議不成立後,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鏈

  1. 1 損害發生 —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2. 2 書面協議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義務機關先行協議
  3. 3 協議失敗 — 機關拒絕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處理
  4. 4 提起民事訴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訴程序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損害源於違法行政處分,可選擇撤銷訴訟合併國賠請求。
🧠 記憶技巧:國賠流程:先協議、後民訴;若打行訴、可附帶。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公法爭議應一律循行政訴訟解決。現行法制採「民事訴訟為原則,行政訴訟附帶請求為例外」。
國賠協議先行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併為請求 雙軌制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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