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應循何種救濟管道?
  • A 聲請非訟事件上之裁定
  • B 提起民事訴訟
  • C 提起行政訴訟
  • D 提起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法律爭議的核心在於「金錢損害賠償」的給付,而非「行政處分」的效力爭執時,我國法律體系通常將這種具備債權債務性質的紛爭,交由哪一種法院來決定權利義務關係?若該法典明確規定要準用處理私人紛爭的程序法,你的直覺會指向哪種管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掌握了我國國家賠償的救濟途徑,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上是個很好的基礎。 當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而單獨起訴時,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接著,根據同法第 12 條明文:「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此可知,在現行法制下,單獨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是交由普通法院以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 這是一道測驗核心觀念的基礎題。它的鑑別度在於,不少初學者看到「國家」賠償,會直覺聯想為公法爭議而誤選行政訴訟。你能成功避開這個陷阱,牢記我國國賠事件單獨起訴適用民事訴訟的特殊體系設計,顯示出你對法條規範有確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

📝 國家賠償救濟管道
💡 國賠協議不成立後,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鏈

  1. 1 損害發生 —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2. 2 書面協議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義務機關先行協議
  3. 3 協議失敗 — 機關拒絕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處理
  4. 4 提起民事訴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訴程序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損害源於違法行政處分,可選擇撤銷訴訟合併國賠請求。
🧠 記憶技巧:國賠流程:先協議、後民訴;若打行訴、可附帶。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公法爭議應一律循行政訴訟解決。現行法制採「民事訴訟為原則,行政訴訟附帶請求為例外」。
國賠協議先行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併為請求 雙軌制救濟體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與公物法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