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應循何種救濟管道?
- A 聲請非訟事件上之裁定
- B 提起民事訴訟
- C 提起行政訴訟
- D 提起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法律爭議的核心在於「金錢損害賠償」的給付,而非「行政處分」的效力爭執時,我國法律體系通常將這種具備債權債務性質的紛爭,交由哪一種法院來決定權利義務關係?若該法典明確規定要準用處理私人紛爭的程序法,你的直覺會指向哪種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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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掌握了我國國家賠償的救濟途徑,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上是個很好的基礎。 當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而單獨起訴時,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接著,根據同法第 12 條明文:「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此可知,在現行法制下,單獨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是交由普通法院以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 這是一道測驗核心觀念的基礎題。它的鑑別度在於,不少初學者看到「國家」賠償,會直覺聯想為公法爭議而誤選行政訴訟。你能成功避開這個陷阱,牢記我國國賠事件單獨起訴適用民事訴訟的特殊體系設計,顯示出你對法條規範有確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
國家賠償救濟管道
💡 國賠協議不成立後,原則上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鏈
- 1 損害發生 —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 2 書面協議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義務機關先行協議
- 3 協議失敗 — 機關拒絕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處理
- 4 提起民事訴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訴程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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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損害源於違法行政處分,可選擇撤銷訴訟合併國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