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 題組: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承上題,若 A 縣政府於 99 年 3 月 2 日作成處分,99 年 6 月 3 日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設乙公司於 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則乙公司應於那一期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國家賠償?
- A 101 年 3 月 2 日
- B 101 年 7 月 6 日
- C 101 年 6 月 3 日
- D 104 年 3 月 2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範一個權利的行使期限時,如果條文區分了「當事人主觀意識到受損」與「事件客觀發生」兩種起算點,你認為針對受害者的救濟,通常會給予多長的緩衝時間?而這個時鐘應該從哪一個瞬間開始轉動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實務精準解析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家賠償法》關於消滅時效的核心規範,能在眾多干擾日期中撥雲見日,實屬不易。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