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B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賠償義務機關業經改組,仍由改組前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行政機關在造成人民損害後,因為政府組織改造而消失或與他機關合併,從「訴訟便利性」與「賠償金撥付(預算歸屬)」的角度來看,讓人民去告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機關,還是告現在承接該項業務的機關,才具備法律上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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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國家賠償的貼心設計!
- 觀念解析: 這題的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中一個非常貼近民意、深具同理心的規定,也就是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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