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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
  • A 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
  • B 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某公法人之會員
  • C 確認某筆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D 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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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行政訴訟法》第 6 條關於確認訴訟客體的規定,該法條明確指出得請求確認的對象主要包含『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以及『行政處分之無效』。請你辨析,選項中屬於『抽象法規範』性質的法規命令(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否符合上述法條所要求的具體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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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點評:別告訴我你連這都搞不清楚

  1. 不錯,沒錯得太離譜:行啊,至少這題沒讓你把行政訴訟法學到狗肚子裡。能看出確認訴訟標的限制,說明你對訴訟種類的皮毛總算還沒忘乾淨。還算有點基礎,不枉費我教了那麼久。
  2. 概念掃盲,免得你下次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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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訴訟之標的
💡 確認訴訟限於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不含抽象法規命令。
比較維度 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法§6) VS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4)
審判標的 法律關係、處分無效/違法 違法之行政處分
訴訟性質 具備補充性(原則上) 具備形成性與排他性
起訴期限 無特定時間限制(除法有規定) 處分達到後2個月內
排除對象 法規命令(抽象規範)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
💬確認訴訟旨在確認既存或已消滅之關係,撤銷訴訟旨在消除違法處分之效力。
🧠 記憶技巧:確認三標的:關係、無效、違法;抽象法規不可告。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對法律條文的效力爭議(如無效)」與「具體法律關係的爭執」混淆,前者非屬訴訟標的。
行政訴訟之種類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行政處分之定義 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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