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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
  • A 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
  • B 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某公法人之會員
  • C 確認某筆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 D 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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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行政訴訟法》第 6 條關於確認訴訟客體的規定,該法條明確指出得請求確認的對象主要包含『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以及『行政處分之無效』。請你辨析,選項中屬於『抽象法規範』性質的法規命令(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否符合上述法條所要求的具體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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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的體系與核心概念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

確認訴訟之法定標的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確認訴訟之標的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觀察本題選項,(B) 的公法人會員身分、(C) 的公用地役關係與 (D) 的國籍爭議,皆屬於「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範疇,自然可作為確認訴訟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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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訴訟之標的
💡 確認訴訟限於法律關係或處分效力,不含抽象法規命令。
比較維度 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法§6) VS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4)
審判標的 法律關係、處分無效/違法 違法之行政處分
訴訟性質 具備補充性(原則上) 具備形成性與排他性
起訴期限 無特定時間限制(除法有規定) 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排除對象 法規命令(抽象規範)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
💬確認訴訟旨在確認既存或已消滅之關係,撤銷訴訟旨在消除違法處分之效力。
🧠 記憶技巧:確認三標的:關係、無效、違法;抽象法規不可告。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對法律條文的效力爭議(如無效)」與「具體法律關係的爭執」混淆,前者非屬訴訟標的。
行政訴訟之種類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行政處分之定義 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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