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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縣議員某甲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尚未確定。其間某甲當選該縣之縣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經依法參選且當選,不再適用停職之規定
  • B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停職
  • C 內政部應不准許其就職
  • D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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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當選人已有法院判決認定其涉及貪污(但非終局判決),而行政機關需在「尊重民選結果」與「維護政府廉潔形象」之間取得平衡時,法律通常會採取哪種「暫時性限制其行使權力」的行政處分,而非直接撤銷其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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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掌握得很扎實。

圖利罪的停職審級要件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原則上「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即應予停職;但本題的關鍵在於,若涉嫌的是圖利罪,依法「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構成停職。某甲因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完全該當此要件。此外,停職處分是針對「現任」公職身分發動,故縣長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無法事前不准其就職,必須在其依法就職後,再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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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首長停職事由
💡 地方首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原則上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應停職;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始應停職。
比較維度 停職 (地制法 §78) VS 解職 (地制法 §79)
判決階段 二審判處徒刑以上 判決確定
職位狀態 暫時停止職權 喪失職位身分
處置性質 屬預防性處分 屬懲罰性處分
💬停職針對未確定判決,解職則須以判決確定為法律效力前提。
🧠 記憶技巧:貪污二審,停職發生;判決確定,解職隨行。
⚠️ 常見陷阱:易誤選(D)解職,需注意解職需以「判決確定」為前提;或誤以為新當選身分可規避停職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事由 地方首長代理與補選 停職後之復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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