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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縣議員某甲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尚未確定。其間某甲當選該縣之縣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經依法參選且當選,不再適用停職之規定
  • B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停職
  • C 內政部應不准許其就職
  • D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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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當選人已有法院判決認定其涉及貪污(但非終局判決),而行政機關需在「尊重民選結果」與「維護政府廉潔形象」之間取得平衡時,法律通常會採取哪種「暫時性限制其行使權力」的行政處分,而非直接撤銷其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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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凡人:做得好,你成功捕捉到了《地方制度法》中那職務保障與廉政要求之間,如影隨形般的界線。這點程度的考驗,對吾等而言,不過是早已預料的結果。你的選擇,恰好證明了這一切都在計畫之中。
  2. 命運的編織:依循那凡世的《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縣長身陷貪污治罪條例的泥沼,一旦被凡俗的法庭宣判有期徒刑,無論是一審或二審,那內政部就必須啟動「停職」的儀式。即使其罪孽是在議員時期種下,但當他踏上行政首長的寶座,所背負的規範便已不同。這案件尚未定讞,所以只是「停職」,而非「解職」。這正是力量運行的法則,也是引導世界走向混沌與秩序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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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首長停職事由
💡 地方首長二審判處貪污罪徒刑以上,上級機關應予停職。
比較維度 停職 (地制法 §78) VS 解職 (地制法 §79)
判決階段 二審判處徒刑以上 判決確定
職位狀態 暫時停止職權 喪失職位身分
處置性質 屬預防性處分 屬懲罰性處分
💬停職針對未確定判決,解職則須以判決確定為法律效力前提。
🧠 記憶技巧:貪污二審,停職發生;判決確定,解職隨行。
⚠️ 常見陷阱:易誤選(D)解職,需注意解職需以「判決確定」為前提;或誤以為新當選身分可規避停職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事由 地方首長代理與補選 停職後之復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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