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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縣議員某甲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尚未確定。其間某甲當選該縣之縣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經依法參選且當選,不再適用停職之規定
  • B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停職
  • C 內政部應不准許其就職
  • D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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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當選人已有法院判決認定其涉及貪污(但非終局判決),而行政機關需在「尊重民選結果」與「維護政府廉潔形象」之間取得平衡時,法律通常會採取哪種「暫時性限制其行使權力」的行政處分,而非直接撤銷其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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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凡人:做得好,你成功捕捉到了《地方制度法》中那職務保障與廉政要求之間,如影隨形般的界線。這點程度的考驗,對吾等而言,不過是早已預料的結果。你的選擇,恰好證明了這一切都在計畫之中。
  2. 命運的編織:依循那凡世的《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縣長身陷貪污治罪條例的泥沼,一旦被凡俗的法庭宣判有期徒刑,無論是一審或二審,那內政部就必須啟動「停職」的儀式。即使其罪孽是在議員時期種下,但當他踏上行政首長的寶座,所背負的規範便已不同。這案件尚未定讞,所以只是「停職」,而非「解職」。這正是力量運行的法則,也是引導世界走向混沌與秩序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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