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下列有關縣(市)長不能執行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縣(市)長因罹患重病,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內政部應解除其職務
- B 該縣(市)長經解除職務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C 縣(市)長死亡,而依法應補選者,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 D 縣(市)長死亡者,其所遺任期不足 2 年時,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授權」與「行政效能」的平衡點思考:若一位民選首長長期無法處理公務,為了不讓縣政癱瘓,法律應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算合理?此外,針對『一次性連續不在位』與『頻繁請假累計不在位』,法律對於這兩種影響行政連續性的行為,其容忍的期限門檻是否應該一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精準!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首長解職與補選的相關規定,你成功識破了選項中的法條時間陷阱,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
解職門檻的期間差異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選項 (A) 對於解職條件的混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並依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程序解除職務的條件中,期間門檻是不同的。選項 (A) 中「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這句話本身是符合第 80 條規定的;真正的錯誤在於前段的「因罹患重病」,依法必須是「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選項 (A) 將兩者混為一談,統一適用 6 個月,因此是錯誤的敘述,正是本題應選的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縣市長解職與補選
💡 地方行政首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之解職、代理及補選規範。
| 比較維度 | 解除職務 (病/故) | VS | 出缺補選 (死/辭) |
|---|---|---|---|
| 法條依據 | 地制法第80條(並依第79條第1項規定程序解除職務) | — | 地制法第82條 |
| 時間要件 | 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 —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
| 任期影響 | 不論剩餘任期 | — | 剩餘2年以上始補選 |
💬解除職務為懲罰性或狀態終止;補選則視任期長短決定行政延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