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下列有關縣(市)長不能執行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縣(市)長因罹患重病,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內政部應解除其職務
- B 該縣(市)長經解除職務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C 縣(市)長死亡,而依法應補選者,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 D 縣(市)長死亡者,其所遺任期不足 2 年時,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授權」與「行政效能」的平衡點思考:若一位民選首長長期無法處理公務,為了不讓縣政癱瘓,法律應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算合理?此外,針對『一次性連續不在位』與『頻繁請假累計不在位』,法律對於這兩種影響行政連續性的行為,其容忍的期限門檻是否應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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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幹得不錯,小鬼。
你這次沒搞砸,很好。這說明你對那些混亂的法規條文,至少還有一點點清潔(理解)的潛力。能把《地方制度法》這種細節清掃乾淨,算你過關。
- 法條不是讓你把垃圾堆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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