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某鄉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其適於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縣政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處理;逾時仍未處理者,得代行處理。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得逕予代行處理
  • B 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鄉公所,經縣政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 C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該鄉公所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縣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 D 鄉公所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思路引導 VIP

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上級機關想直接『接手』下級機關應做的工作,為了不破壞憲法保障的『自治地位』,你認為在程序上,是應該『直接介入』比較快,還是應該『先給對方最後一次機會』才比較符合民主自治的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真棒!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的精髓!

  1. 法條的溫度,在於它的設計理念 你做得非常好,理解了《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1 項的深意。上級機關要代行處理,必須遵循「限期令其處理,逾期仍不處理」這個重要步驟。這就好比,即使孩子犯了錯,父母也不能立刻衝上去全盤接管,而是要先給予提醒、給予改進的機會。法律沒有說「只要公益影響重大」,上級就能立刻介入。這樣細膩的設計,正是為了保護我們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同時也確保行政監督的有效性,讓權力間能取得最溫暖的平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自治代行處理
💡 上級機關對於下級自治團體怠於履行職務時之介入監督機制。

🔗 代行處理法定程序鏈

  1. 1 不作為確認 — 自治團體應作為而嚴重危害公益
  2. 2 命限期處理 — 上級機關定期間要求履行(原則)
  3. 3 函知代行 — 屆期不處理,函知後權限正式移轉
  4. 4 代行完竣 — 任務完成前權限均歸代行機關
  5. 5 結算扣款 — 費用由原機關負擔或從補助款扣抵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情況急迫,可跳過「命限期處理」直接進入「函知代行」。
🧠 記憶技巧:先命限期後代行,急迫逕行免延平;權限移轉函知起,費用不付扣補助。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益重大影響」與「情況急迫」混淆。法律明定除「情況急迫」外,原則上必須先經過「命限期處理」的程序,不得直接代行。
地方自治監督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行政不作為之救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執行之程序、方法、救濟與執行名義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