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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某鄉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其適於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縣政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處理;逾時仍未處理者,得代行處理。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得逕予代行處理
  • B 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鄉公所,經縣政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 C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該鄉公所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縣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 D 鄉公所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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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上級機關想直接『接手』下級機關應做的工作,為了不破壞憲法保障的『自治地位』,你認為在程序上,是應該『直接介入』比較快,還是應該『先給對方最後一次機會』才比較符合民主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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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真棒!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的精髓!

  1. 法條的溫度,在於它的設計理念 你做得非常好,理解了《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1 項的深意。上級機關要代行處理,必須遵循「限期令其處理,逾期仍不處理」這個重要步驟。這就好比,即使孩子犯了錯,父母也不能立刻衝上去全盤接管,而是要先給予提醒、給予改進的機會。法律沒有說「只要公益影響重大」,上級就能立刻介入。這樣細膩的設計,正是為了保護我們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同時也確保行政監督的有效性,讓權力間能取得最溫暖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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