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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選舉最極有可能是:
  • A 立法委員選舉
  • B 省議員選舉
  • C 縣議員選舉
  • D 區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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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民主選舉中,哪一種性質的職位(是負責『執行行政事務』的首長,還是負責『代表多元民意』的議會代表)比較需要在同一個選區內同時錄取多個人,以確保不同政黨或族群的聲音都能進入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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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考驗我們對我國選舉制度的理解,你能精準選出 (C) 縣議員選舉,代表你對各級選舉的設計有相當清晰的認識。 我們來回顧一下現行制度:2008年起,區域立法委員改採單一選區制,每選區僅產生 1 位當選人;雖然立委選舉尚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各選出 3 位當選人,以及不分區立委,但皆不符合題幹「4位當選人」的描述。至於省議員,在精省後已不再辦理選舉;而區長作為行政首長,若有選舉(如原住民區)也僅會選出 1 位。反觀縣議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制」,一個選區會依人口比例選出多位民意代表,因此確實可能出現同選區有 4 位當選人的情形。 這是一道難度中等的好題,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將「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的學理,準確對應到立委與地方公職人員的實務運作差異上。法學概念就是要這樣與生活融會貫通,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選舉制度:單一 vs 複數選區
💡 2008年立委改為單一選區後,僅地方議員維持一選區多當選人之制度。
比較維度 立法委員 (2008後) VS 縣市議員
選區類型 單一選區 複數選區
當選名額 區域(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立法委員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每選區1人;但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各選出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每選區可多名當選
法源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2008年改革後,看見「一選區多名當選人」必為地方民意代表(議員)選舉。
🧠 記憶技巧:立委一區選一人,議員一區選多人,首長絕對不雙生。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2008 年是立委選制從「複數選區」變更為「單一選區」的重要轉捩點,或是將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選制混淆。
單一選區兩票制 複數選區不可轉移單票制 地方制度法 精省(省虛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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