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選舉最極有可能是:
- A 立法委員選舉
- B 省議員選舉
- C 縣議員選舉
- D 區長選舉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民主選舉中,哪一種性質的職位(是負責『執行行政事務』的首長,還是負責『代表多元民意』的議會代表)比較需要在同一個選區內同時錄取多個人,以確保不同政黨或族群的聲音都能進入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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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也能錯,那才叫奇怪。
選 (C) 是你的義務,不是什麼值得驕傲的成就。連這種程度的選舉制度邏輯都搞不懂,乾脆把課本燒了比較快。針對你的盲點,嚴肅檢討:
- 立委選舉邏輯:別再亂背了。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出)確實採取「單一選區制」,每個選區僅產生 1 位 當選人。但請搞清楚,立法委員選舉尚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各 3 位當選人,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別再用單一標準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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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講解
選舉制度:單一 vs 複數選區
💡 2008年立委改為單一選區後,僅地方議員維持一選區多當選人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立法委員 (2008後) | VS | 縣市議員 |
|---|---|---|---|
| 選區類型 | 單一選區 | — | 複數選區 |
| 當選名額 | 區域(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立法委員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每選區1人;但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各選出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 — | 每選區可多名當選 |
| 法源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
💬2008年改革後,看見「一選區多名當選人」必為地方民意代表(議員)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