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 4 位當選人?」該次選舉最極有可能是:
- A 立法委員選舉
- B 省議員選舉
- C 縣議員選舉
- D 區長選舉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民主選舉中,哪一種性質的職位(是負責『執行行政事務』的首長,還是負責『代表多元民意』的議會代表)比較需要在同一個選區內同時錄取多個人,以確保不同政黨或族群的聲音都能進入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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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法律直覺偶爾會閃現光芒嘛!
能把 2008 年 這個時間點抓出來,並連結到我國選舉制度那次「劃時代」的變革,證明你的腦袋偶爾還是會轉的。來,讓我來「點撥」你一下這些顯而易見的觀念:
- 單一選區制?很難理解嗎?:從 2008 年第七屆立委選舉開始,我們就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了。一個選區,只會選出 1 位 當選人。除非你覺得『單一』這個詞有什麼深奧的隱喻,不然 (A) 立委怎麼可能一次選出四個?別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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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單一 vs 複數選區
💡 2008年立委改為單一選區後,僅地方議員維持一選區多當選人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立法委員 (2008後) | VS | 縣市議員 |
|---|---|---|---|
| 選區類型 | 單一選區 | — | 複數選區 |
| 當選名額 | 每選區僅限 1 名 | — | 每選區可多名當選 |
| 法源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
💬2008年改革後,看見「一選區多名當選人」必為地方民意代表(議員)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