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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委員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B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
  • C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 D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與其職權相關之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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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法規範位階」的概念:請查閱憲法第 87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確認考試院是否具備向立法院提出職權相關法律案的權限?此外,關於考試委員的「具體員額」,究竟是直接明文規定於憲法位階,還是授權以法律(如《考試院組織法》)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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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憲法條文一般法律之間的差異,這在法學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位階觀念」。這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與考試院組織法的區分具有極高的敏銳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
💡 考試院員額與任期屬法律保留,由法律明定而非憲法直接規範。
比較維度 憲法及增修條文 VS 考試院組織法
委員人數 未明文具體數字 明定 7 人至 9 人
任期長度 未規定具體年數 現行規定為 4 年
職權範圍 概括規定職掌權限 細部執行與編制規定
💬組織細節如人數、任期皆已法律化,憲法僅保留核心職權與獨立性。
🧠 記憶技巧:獨立行使權,提案送立院,員額法律定,保障屬考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考試委員人數為憲法位階規定。實則人數與任期多由《考試院組織法》規範。
五權分立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院與考試院職權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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