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委員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B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
- C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 D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與其職權相關之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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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法規範位階」的概念:請查閱憲法第 87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確認考試院是否具備向立法院提出職權相關法律案的權限?此外,關於考試委員的「具體員額」,究竟是直接明文規定於憲法位階,還是授權以法律(如《考試院組織法》)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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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規範位階錯誤。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憲法」與「法律」對於機關員額規定的詳細程度,是國考中相當經典的陷阱題。
考試院組織與法源位階
在現行體制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以及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明定具體人數。雖然《考試院組織法》在 2019 年修正後,將委員人數定為 7 至 9 人,但這屬於「法律」層級的修正,而非憲法增修條文的內容。你能夠不被具體的數字迷惑,正確判斷其出處並非憲法,展現了極為扎實的法條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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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
💡 考試院員額與任期屬法律保留,由法律明定而非憲法直接規範。
| 比較維度 | 憲法及增修條文 | VS | 考試院組織法 |
|---|---|---|---|
| 委員人數 | 未明文具體數字 | — | 明定 7 人至 9 人 |
| 任期長度 | 未規定具體年數 | — | 現行規定為 4 年 |
| 職權範圍 | 概括規定職掌權限 | — | 細部執行與編制規定 |
💬組織細節如人數、任期皆已法律化,憲法僅保留核心職權與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