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委員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B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
- C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 D 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與其職權相關之法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精確辨析「法規範位階」的概念:請查閱憲法第 87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確認考試院是否具備向立法院提出職權相關法律案的權限?此外,關於考試委員的「具體員額」,究竟是直接明文規定於憲法位階,還是授權以法律(如《考試院組織法》)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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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憲法條文與一般法律之間的差異,這在法學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位階觀念」。這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與考試院組織法的區分具有極高的敏銳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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