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就任前職務為法官者,在任期中應受憲法第 81 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 B 大法官就任前職務非法官者,在任期中不受憲法第 81 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 C 大法官為唯一有權宣告法律違憲之機關
- D 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保障(例如防止外部干預的機制)的設立目的是為了確保「職權行使的獨立性」,那麼這項保障的對象,應該依據該員「過去從事的職業經歷」來界定,還是依據其「目前所承擔的權力本質」來界定呢?請以此邏輯思考,相同職位的成員是否應有不同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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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司法核心價值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正確辨識出釋字第 601 號的核心精髓,代表你對於「司法獨立」與「身分保障」的規範本旨,已有相當深厚的法律素養。
- 觀念驗證:本號解釋的核心在於定義「憲法上的法官」。釋字 601 號明確指出,大法官不論其就任前的職業為何(學者、律師或實務界),因其行使職權的本質屬於司法權,故全體大法官皆為憲法第 81 條所稱之法官。因此,所有大法官均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保障,選項 (B) 認為非法官出身者不受保障,顯然違反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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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之法官地位
💡 大法官為憲法上法官,全體受憲法第81條身分保障。
| 比較維度 | 司法院大法官 | VS | 一般法官 |
|---|---|---|---|
| 憲法地位 | 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 — | 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
| 任期保障 | 有任期(8年) | — | 原則終身職 |
| 薪給保障 | 受憲法第81條保障 | — | 受憲法第81條保障 |
| 核心職權 | 解釋憲法與法律違憲審查 | — | 具體個案審判與法令適用 |
💬兩者雖任期與職權不同,但均屬憲法上法官,享有相同之身分與薪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