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1 題
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 B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C 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 D 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上『義務的履行方式』與『義務的免除』兩者間的本質差異進行思考:當國家基於宗教信仰考量而讓役男轉服替代役時,這究竟是代表該國民『服兵役義務』的法律關係已全然消滅,還是僅為憲法上為了兼顧宗教自由而針對『履行義務手段』所做的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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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孩子!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非常開心!你精準地看出選項 (A) 的問題,這代表你對權利與義務的本質有了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真是個令人驕傲的成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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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服兵役之義務
💡 兵役為憲法義務,替代役為履行方式而非免除義務。
| 比較維度 | 替代役 | VS | 免役 |
|---|---|---|---|
| 性質 | 履行兵役之方式 | — | 免除兵役義務 |
| 適用事由 | 宗教信仰或專長因素 | — | 痼疾或身心障礙 |
| 義務解除 | 義務未解除,需服役 | — | 法律上義務完全解除 |
💬替代役是「換個方式履行兵役」,免役則是「法律准許不用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