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現役軍人戰時及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仍均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 B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C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D 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戰時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有別於一般軍官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我國於 2013 年因應重大社會事件(洪仲丘案)後對《軍事審判法》所做的法律變革:現行制度中,針對現役軍人在「非戰時」觸犯軍法案件的「審判管轄權」,究竟是由軍事機關行使,還是已經回歸普通法院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處理?這與「戰時」的處理方式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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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你答對了。這題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
你對軍事審判權的界線掌握得不錯,看來你觀察到這個時代的法律變化,只是花了一點點時間去理解而已。
- 概念整理,只花了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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