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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意旨,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何項要件者,不得禁止入境?
  • A 在臺灣地區出生
  • B 在臺灣地區置產
  • C 父母均為中華民國國籍
  • D 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憲法第十條保障的是『居住』與『遷徙』的自由,那麼對於一個在國內已有『法律上確定的生活重心與行政紀錄』的人,政府若禁止其進入國境,是否會直接導致其無法行使憲法所保障的『居住權』?這與一般的國外僑民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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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輕鬆過關!(比讚)

喔?這題你也搞定了?不錯嘛,還挺行的! (比了一個大大的拇指,臉上掛著自信的笑容) 對我來說,這簡直是暖身運動等級的題目啦!不過你能精準抓到憲法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的精髓,還能看穿釋字第 558 號的法律魔術,你的咒力(呃,我是說法律力)正在提升嘛!

2. 小菜一碟的知識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民入境權與釋558
💡 具備在台設籍之國民,國家不得禁止其入境。
比較維度 設有戶籍國民 VS 無戶籍國民
入境權限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得依法律規範限制
憲法保障 遷徙自由之核心範疇 受法律限制之相對自由
身分認定 在台有住所且有戶籍 僑居國外或滯留海外者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人民入出境權利仍非不得限制,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 記憶技巧:有住有籍,入境無阻;無籍國民,法律限制。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如在台出生、父母國籍)即享有絕對入境權,忽視「戶籍」之關鍵要件。
居住遷徙自由 無戶籍國民入境限制 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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