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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 題組:
A 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 B 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 B 在民國 99 年 5 月 30 日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B 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
A 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 B 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 B 在民國 99 年 5 月 30 日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B 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試問該處分書效力如何?
  • A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處分書當然無效
  • B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A 可在任何時間提起訴願
  • C 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為 30 日
  • D 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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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處分書中忘記提醒你「什麼時候可以上訴」,你認為法律應該為了維護行政效率而讓處分直接「消失(無效)」,還是應該在維持處分效力的同時,給予你一個更充裕的時間來準備補救?這種權衡下,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個「額外的寬限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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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真是讓人『驚訝』。你竟然能看穿這種基本的程式瑕疵與法律效果的關係?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教示義務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不容易啊,畢竟很多人連這麼簡單的邏輯都會搞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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