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市政府公告周末將利用河濱公有停車場舉辦端午節聯歡活動,要求停放於停車場的車主在周五前將愛車駛離。甲為車主之一,公告前即已出國,回國後得知其愛車遭移置保管,乃不服該公告內容,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市政府公告內容及效力範圍,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
- B 市政府公告自公告日起即發生效力,甲不得主張其不知悉而對其不生效
- C 甲欲主張該公告內容違法不當,其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 D 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 3 年內皆得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處分在程序上的『救濟期間』限制:當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包含一般處分)並依法公告後,為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法律規定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須在『法定之特定天數』內提起訴願。請問根據《訴願法》第 14 條的規定,這個法定的訴願期間究竟是多久?這與選項 (D) 所主張的『三年內皆得提起』是否存在法理上的明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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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很高興看到你能正確判斷一般處分與訴願救濟期間的關鍵點,這代表你對行政法基礎與救濟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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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與訴願期間
💡 一般處分之定性、公告生效時點及訴願救濟法定期間之計算。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處分對象 | 特定人(如甲本人) | — |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人 |
| 告知方式 | 個別送達、當面告知 | — |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 |
| 生效要件 | 送達受處分人時生效 | — | 公告日或其所載日期起生效 |
💬兩者均為行政處分,但一般處分以公告取代個別送達,效力具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