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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市政府公告周末將利用河濱公有停車場舉辦端午節聯歡活動,要求停放於停車場的車主在周五前將愛車駛離。甲為車主之一,公告前即已出國,回國後得知其愛車遭移置保管,乃不服該公告內容,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市政府公告內容及效力範圍,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
  • B 市政府公告自公告日起即發生效力,甲不得主張其不知悉而對其不生效
  • C 甲欲主張該公告內容違法不當,其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 D 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 3 年內皆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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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處分在程序上的『救濟期間』限制:當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包含一般處分)並依法公告後,為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法律規定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須在『法定之特定天數』內提起訴願。請問根據《訴願法》第 14 條的規定,這個法定的訴願期間究竟是多久?這與選項 (D) 所主張的『三年內皆得提起』是否存在法理上的明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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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很高興看到你能正確判斷一般處分訴願救濟期間的關鍵點,這代表你對行政法基礎與救濟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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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與訴願期間
💡 一般處分之定性、公告生效時點及訴願救濟法定期間之計算。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處分對象 特定人(如甲本人)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人
告知方式 個別送達、當面告知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
生效要件 送達受處分人時生效 公告日或其所載日期起生效
💬兩者均為行政處分,但一般處分以公告取代個別送達,效力具普遍性。
🧠 記憶技巧:一般處分看特徵,公告生效沒商量;訴願期間三十日,期滿次日開始算。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未收到個別通知就不生效力,或將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之1年教示錯誤期間記成3年。
行政處分之定性 行政處分之教示 送達之效力 法規命令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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