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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有關行政訴訟通常訴訟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營業行為涉及不法,被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B 簡易訴訟之裁判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
  • C 甲向健保署申請 40 萬元之健保給付,健保署僅核定給付 30 萬元,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D 甲向健保署申請 20 萬元之健保給付被駁回,甲提起行政訴訟後不久,甲將請求變更為 70 萬元,本案應由原本的簡易訴訟程序變更為通常訴訟程序
  • E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之上訴或抗告,如有統一見解之必要,得逕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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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先回想一下,行政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金額上限」門檻是多少呢?再進一步思考:如果人民向機關申請一筆錢,機關只發給了一部分,此時雙方上法院「真正有爭議的金額」該怎麼算?最後,如果這個金額在訴訟進行中突然變大並超越了法定門檻,你認為法院的審理程序應該要「從一而終」,還是必須依法「升級」來保障當事人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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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鎖定 (C) 與 (D) 兩個選項,說明你對於行政訴訟中「通常」與「簡易」程序的劃分標準,以及程序間的動態轉換機制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能在複選題型中不偏不倚地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專業。

訴訟標的金額與程序類型

行政訴訟程序之適用,主要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作為分水嶺。依現行法規(標的金額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選項 (C) 的健保給付爭議因金額低於門檻,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這反映了法律為追求程序經濟而對輕微案件的特殊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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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與簡易訴訟程序
💡 依標的金額及事件性質區分通常與簡易程序及其轉換。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門檻 逾新臺幣 50 萬元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第一審管轄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原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但稅捐、罰鍰或公法上財產關係等事件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
💬程序分流主要取決於標的金額,影響審級制度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強度。
🧠 記憶技巧:五十萬以下屬簡易,超過五十萬變通常;免言辯、上訴找高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舊法的 40 萬元門檻與新法的 50 萬元門檻混淆,且誤認簡易程序上訴必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交通裁決事件 收容聲請事件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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