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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有關行政訴訟通常訴訟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營業行為涉及不法,被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B 簡易訴訟之裁判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
  • C 甲向健保署申請 40 萬元之健保給付,健保署僅核定給付 30 萬元,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D 甲向健保署申請 20 萬元之健保給付被駁回,甲提起行政訴訟後不久,甲將請求變更為 70 萬元,本案應由原本的簡易訴訟程序變更為通常訴訟程序
  • E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之上訴或抗告,如有統一見解之必要,得逕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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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先回想一下,行政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金額上限」門檻是多少呢?再進一步思考:如果人民向機關申請一筆錢,機關只發給了一部分,此時雙方上法院「真正有爭議的金額」該怎麼算?最後,如果這個金額在訴訟進行中突然變大並超越了法定門檻,你認為法院的審理程序應該要「從一而終」,還是必須依法「升級」來保障當事人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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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敘述為選項C與選項D。關於選項C的案例,甲向健保署申請 40 萬元之健保給付,健保署僅核定給付 30 萬元,甲因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其實際爭執的訴訟標的金額為 10 萬元,此爭訟金額依法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故該選項敘述正確。關於選項D的案例,甲原先申請 20 萬元之健保給付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原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但其後甲將請求變更為 70 萬元,此時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訴,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追加之新訴或反訴,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前項情形,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地方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由於甲訴之變更致使本案請求金額提高至 70 萬元,已屬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故本案應由原本的簡易訴訟程序變更為通常訴訟程序來審理,選項D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亦為正確。

📝 通常與簡易訴訟程序
💡 依標的金額及事件性質區分通常與簡易程序及其轉換。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門檻 逾新臺幣 50 萬元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第一審管轄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原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但稅捐、罰鍰或公法上財產關係等事件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
💬程序分流主要取決於標的金額,影響審級制度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強度。
🧠 記憶技巧:五十萬以下屬簡易,超過五十萬變通常;免言辯、上訴找高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舊法的 40 萬元門檻與新法的 50 萬元門檻混淆,且誤認簡易程序上訴必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交通裁決事件 收容聲請事件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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