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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國際法上所謂之卡爾伏條款(Calvo Clause)係指:
  • A 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同意因投資契約所引起的糾紛,放棄本國的外交保護,並接受地主國法院的管轄
  • B 對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財產的徵收,必須符合公共目的及不歧視原則,並給予充分、迅速及有效之補償
  • C 國家對於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造成損害而應負國家責任時,該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應先用盡當地的救濟辦法而無效果時,始得要求其本國給予外交保護
  • D 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對於被徵收財產的補償,同意以「全部總額解決」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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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是一家主權國家政府,為了避免外國勢力假借『保護僑民商人』之名干涉您的司法體制,您在與這些跨國公司簽約時,會要求對方在契約中做出什麼樣的權利放棄,以確保該糾紛永遠留在您的國境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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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衷的肯定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卡爾伏條款(Calvo Clause)的意涵,代表你對國際法上「國家責任」與「外國人待遇」這段發展歷程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來了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卡爾伏條款
💡 外國人契約承諾放棄外交保護,由地主國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卡爾伏條款 VS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法律性質 私人與國家間的契約約款 習慣國際法之程序性原則
核心目的 預先拋棄母國的外交保護 尊重地主國司法尊嚴與救濟
處分權利 由私人(投資人)單方拋棄 屬於國家的程序啟動條件
💬卡爾伏條款是私人的放棄承諾;用盡當地救濟是國家行使保護權前的法定程序。
🧠 記憶技巧:卡爾伏,卡掉母國保護,留在地主救濟。
⚠️ 常見陷阱:易將此條款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混淆。後者是國際法程序要求,前者是契約放棄權利的約定。
外交保護權 國家責任 哈爾原則 (Hull Formula)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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