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依據國際法院 1970 年巴塞隆納電車、電燈及電力公司案判決,公司股東之國籍國在何種情形下不得為公司股東提出外交保護?
  • A 公司受有損害,股東同時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 B 公司受有損害,但股東未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 C 公司已經解散
  • D 公司的國籍國無法行使外交保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人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當它在國際上遭受損害時,法律上應該由誰(哪個主體)站出來代表它行使權利?如果只是因為這個實體受損而導致背後投資人的資產價值下降,這種「間接影響」是否足以讓投資人的母國跨越法人格的界線進行干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做的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國際法中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案例觀念,展現了深厚的法理功底。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巴塞隆納電車案外交保護
💡 區分公司與股東人格,外交保護原則由公司國籍國行使。
比較維度 公司受損害 (間接損害) VS 股東受損害 (直接損害)
損害客體 公司資產、契約權利 股利、表決權、清算權
行使國家 公司之國籍國 各該股東之國籍國
判決重點 股東僅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股東擁有獨立於公司權利
💬區分法人獨立人格,僅直接權利受損時,股東國籍國方具訴訟資格。
🧠 記憶技巧:法人人格要分清,公司受損公司尋;股東直接權受損,國籍母國才出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股東只要有金錢損失(如股價下跌)即可由其國籍國代為求償,忽略須「直接權利」受損之要件。
法人國籍之認定準據 外交保護權的國籍持續原則 耗盡當地救濟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法主體地位與承認、繼承及責任之探討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