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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依據國際法院 1970 年巴塞隆納電車、電燈及電力公司案判決,公司股東之國籍國在何種情形下不得為公司股東提出外交保護?
  • A 公司受有損害,股東同時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 B 公司受有損害,但股東未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 C 公司已經解散
  • D 公司的國籍國無法行使外交保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人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當它在國際上遭受損害時,法律上應該由誰(哪個主體)站出來代表它行使權利?如果只是因為這個實體受損而導致背後投資人的資產價值下降,這種「間接影響」是否足以讓投資人的母國跨越法人格的界線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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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國際法中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案例觀念,展現了深厚的法理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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