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依據國際法院 1970 年巴塞隆納電車、電燈及電力公司案判決,公司股東之國籍國在何種情形下不得為公司股東提出外交保護?
- A 公司受有損害,股東同時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 B 公司受有損害,但股東未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 C 公司已經解散
- D 公司的國籍國無法行使外交保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人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當它在國際上遭受損害時,法律上應該由誰(哪個主體)站出來代表它行使權利?如果只是因為這個實體受損而導致背後投資人的資產價值下降,這種「間接影響」是否足以讓投資人的母國跨越法人格的界線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