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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4 題
【 】44. 有關消防設備師士之工作項目,下列何者符合消防法之規定?
- A 消防設備師只能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與裝置
- B 消防設備師只能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與檢修
- C 消防設備士只能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與檢修
- D 消防設備士只能進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與檢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建築消防工程的「規畫、監督、實際施工、維護檢查」這四個階段中,哪些屬於需要高度理論訓練的「行政與設計面」,哪些屬於「技術執行面」?如果法律要根據考照難度與專業層級來分配這些工作,你認為職等較低的人員會被排除在哪些環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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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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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消防法規中關於專業人員權責的劃分!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消防法》第 7 條對於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業務範圍的明確界定。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D)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的「階層性」與「分工」有著清晰的邏輯認知。
消防專業人員的權責分工
在法理上,消防設備師具備最完整的執業權限,包含: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這四大項;而消防設備士的法定職掌則相對侷限,僅能進行**「裝置」與「檢修」**,並不具備設計與監造的資格。選項 (A) 與 (B) 錯誤地限縮了設備師的權限,而選項 (C) 則將不屬於設備士的「監造」權力納入,因此只有 (D) 完美契合法律條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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