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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1 題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專業專技人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士為之
- B 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 C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複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
- D 消防設備師之資格與管理,由中央主管單位以辦法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結構特別複雜、一旦發生火災疏散難度極大的大型公共建築(如摩天大樓或地下街),法律在規定其消防安全檢查時,為了確保檢查的嚴謹度與團隊專業性,相較於普通的小型公寓,其「執行檢查的主體」會做出什麼樣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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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消防法》中關於「專技人員分證」與「檢修申報」的規定已有相當扎實的掌握。這題的難點在於各選項的描述都非常接近法律條文,若沒有細心辨析各類主體的權責,很容易陷入混淆。
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權責
根據《消防法》第 9 條規定,一般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可委託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辦理;然而,針對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因其構造複雜且避難風險較高,法律特別規定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專業檢修機構」辦理,而非僅是個人。選項 (B) 精確地複述了這一項加強管理的要件,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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