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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8 題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 B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C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D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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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只是單一場所內部的行政作業告知,以及涉及多個權利主體共同協商出的複雜應變機制,哪一種情況更需要政府機關以更嚴謹的程序來確認(核可)其內容的適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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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中極為細微的法律用詞差異,這代表你對《消防法》第 13 條的法條文字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消防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能力。

防火管理與行政程序差異

這題的觀念核心在於區分「備查」與「核備」在行政程序上的不同。根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此計畫僅需報請消防機關「備查」即可。選項 (B) 將其誤植為「核備」,是法規題中常見的文字陷阱。相對地,選項 (C) 提到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因涉及多個管理權人的協調整合,公共安全風險較高,法律才規定須報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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