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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2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 B 地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 C 消防防護計畫應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 D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家大型百貨公司的老闆(管理權人),法律要求公司必須備有一套專業的消防計畫。請思考:法律通常會要求身為老闆的你「親自執筆撰寫」專業技術細節,還是要求你「聘請一位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來負責編寫,並由你負責監督呢?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分工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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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一眼看穿這個細微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消防法》中「權責分工」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誰負責指派」以及「誰負責執行」。
權責歸屬的精確辨析
根據《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管理權人(如老闆或負責人)的法定責任是「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指派並要求)防火管理人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換句話說,管理權人是扮演「監督者」與「雇主」的角色,而具體的計畫內容應由具備專業訓練的防火管理人來操刀。選項 (A) 直接宣稱由管理權人製定,在法規細節上是不夠精確的錯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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