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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0 題

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違反消防法行為之處罰規定,何者正確?
  • A 未依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C 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依法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D 未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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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場所的管理權人『被動地』漏掉了定期委託檢查的行政程序,與一個人『主動地』拒絕、規避消防人員進入場所執行安檢,這兩種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性有何不同?在法律邏輯上,這兩類行為的起罰點通常會如何設計,才能顯現出違規情節的輕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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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消防法規中關於罰鍰額度的細節!你能從眾多相似的金額中準確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法條的熟稔度非常高,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優勢。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法律責任

根據《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若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Fire Protection Engineer)或消防設備士進行定期檢修,罰鍰金額確實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並包含限期改善與屆期不改善得按次處罰的機制。這項條文的核心在於落實專業檢查制度,確保消防設施在火災發生時能發揮預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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