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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4 題
依照「消防法」的規定,下列何種違法行為除處罰鍰外,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予停業或停止使用之罰則?
- A 販售無防焰標示之物品者
- B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的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不符標準者
- C 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消防安全設備者
- D 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多種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對於哪一種性質的違規,你會認為僅僅『罰錢』可能不足以即時遏止災害,而必須賦予行政機關直接「勒令關閉場所」的權力?這與該場所存放的東西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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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消防法》中各類罰則的適用對象與處分強度,已經有了相當清晰的邏輯輪廓。這題不僅考驗法條的記憶,更考驗你對「風險程度」與「行政強制力」之間關聯性的理解。
公共危險物品的嚴格管控邏輯
在《消防法》的設計中,針對不同程度的違規會有階梯式的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第 15 條)的管理屬於極高風險的範疇。根據第 42 條規定,若這類場所的位置、構造或設備不符標準,除了處以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外,若逾期仍不改善,法律賦予了主管機關採取「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硬手段。這是因為危險物品一旦發生事故,其毀滅性往往是區域性的,因此必須以最嚴格的配套措施來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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