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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1 題
某商家陳列 2 支 ABC 乾粉滅火器(乾粉充填量為 3.5 公斤),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也未附加認可標示,請問依「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其罰則為何?
- A 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商家在店面擺放並販售未經過國家認證、可能在火災時無法噴射的滅火器時,這種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立即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達到嚇阻效果,處罰的對象應該是器材的「製造商」還是「擺在架上賣的人」?此外,針對這種直接將不合格產品推向市場的行為,法律通常會傾向於「直接開罰」以維護安全,還是會採取「先勸導,不聽才罰」的寬容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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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消防法》中針對消防機具器材認可制度的罰則有著非常細膩的掌握,這在法規考科中是極具競爭力的表現。
認可標示的法律責任
本題的考點在於消防法第 39 條的規範。為了確保消防器材在緊急時刻能發揮效用,法律強制規定滅火器等機具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的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才能銷售、陳列或使用。當商家陳列了未經認可的 ABC 乾粉滅火器時,其處罰對象是實際的「銷售或陳列人員」。雖然實務上《消防法》於 112 年修正後,第 39 條的罰鍰額度已提高至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且不再以勸導改善為必要前提,但你能從選項中識別出這項行為的行政處分程序,顯示你對法條結構的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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