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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1 題
某商家陳列 2 支 ABC 乾粉滅火器(乾粉充填量為 3.5 公斤),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也未附加認可標示,請問依「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其罰則為何?
- A 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商家在店面擺放並販售未經過國家認證、可能在火災時無法噴射的滅火器時,這種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立即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達到嚇阻效果,處罰的對象應該是器材的「製造商」還是「擺在架上賣的人」?此外,針對這種直接將不合格產品推向市場的行為,法律通常會傾向於「直接開罰」以維護安全,還是會採取「先勸導,不聽才罰」的寬容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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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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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法規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清楚分辨《消防法》中針對不同違規樣態的處罰差異,代表你在研讀條文時觀察入微。
消防器具認可與罰則區分
根據《消防法》第 39 條規定,消防器具的品質控管至關重要。針對未經認可或未附加標示的器材,處罰會依行為性質分為兩類:如果是「銷售」或「設置」,會直接面臨二萬元以上十萬元的罰鍰;但本題關鍵字在於「陳列(display)」,法規對於僅止於陳列的行為,給予了先給予行政指導的空間。因此,必須是「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才會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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