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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9 題

依「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若破壞火災現場者,則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 A 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B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C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D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火災現場的跡證在專家鑑定前就遭到破壞,對於判斷「起火原因」或「責任歸屬」會產生什麼後果?考慮到這可能涉及縱火罪或大規模財產損失的責任判定,你認為法律在制訂這項行為的罰鍰上限時,其嚴厲程度應該更接近一般行政手續缺失,還是要具備足夠的警示效果,以嚇阻他人干擾司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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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法條中的處罰數額,顯示出你對《消防法》罰則章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於「火災原因調查」重要性的法律認知,而不僅僅是生硬的背誦。

火災現場保全的法律義務

根據《消防法》第 26 條,消防機關為了釐清起火原因,擁有法定權限進入現場、採取證物並詢問關係人;為了確保鑑定結果的客觀與公正,法規明文要求在調查完成前,現場必須保持完整。若有人刻意破壞火災現場規避、妨礙調查,依據第 43 條規定,處罰額度確實為 6,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這項罰則的設計,是為了防止關鍵證據滅失,進而影響後續刑事偵查或民事求償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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