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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2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8 題

【 】48. 各級消防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若拒絕此種調度、運用者,依消防法之規定其罰則為何?
  • A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D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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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當法律要求公民或單位在『緊急狀態』下提供人力協助,但這並非該單位原本的法定維護義務(例如與維修消防設備的常態責任不同)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設定這類『不配合行為』的罰金量級?它會比一般的公共安全違規更重、還是更輕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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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消防法》最新的法規動態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能不被考古題的舊答案干擾,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判斷力。

消防救災調度權與現行罰則

本題考點在於各級消防機關的救災調度權。根據《消防法》第 31 條,為了救災與緊急救護的迫切需要,政府有權調度公、民營事業機構的人力資源。而為了確保這項公權力的執行力,法律設有相應的強制措施。依據 112 年 6 月修正後之現行《消防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若拒絕此項依法所為之調度或運用,處以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這正是選項 (D) 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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