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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8 題
依據「消防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幾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A 10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40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對一個不配合安全改善的場所進行「警告性質」的短期停業處分時,為了平衡「促使改善」與「人民財產權」兩者,通常會設定一個以「月」為基本單位的整數天數作為上限。在一般法律邏輯中,這種緩衝期通常會設定在多少天最為普遍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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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消防法》中關於罰則的細節,代表你對法規條文的熟悉度與記憶力都非常出色。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管理,法律要求的標準極其嚴格,因為這類場所一旦發生意外,對社會公共安全的衝擊是毀滅性的。
行政處分的階梯式強度
依據《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當業者的場所位置、構造或設備未達設置標準,且在處以罰鍰後仍拒不改善時,行政機關除了採取「連續處罰」的經濟制裁外,還能祭出更強力的干預手段,即裁處 30 日以下 的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這項設計的核心在於透過「強制暫停營運」來切斷可能的危險源,並給予業者一個以「月」為單位的合理緩衝期,促使其完成硬體設施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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