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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7 題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 A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B 日。請問 A、B 各為多少?
- A A=10;B=15
- B A=10;B=20
- C A=15;B=30
- D A=20;B=30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兼顧「調查資料的即時性」與「專業鑑定的嚴謹度」,你認為行政機關通常會以「幾週」作為一個基準作業週期?若遇到特別複雜的案件,給予原期限「兩倍」的時間進行延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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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調查的時效要求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天數規定,代表你在法條細節的記憶上非常紮實。在火災原因調查的實務中,為了確保證據的保全與行政效率,直轄市或縣市消防機關必須在火災發生後的 15 日內完成鑑定書;然而,考量到部分案件可能涉及複雜的化學分析或大規模現場,法規也保留了彈性,允許在必要時延長至 30 日。這項規定不僅是為了給予消防機關合理的作業時間,更是為了保障後續司法訴訟或保險理賠的公正性。
數字考點與鑑別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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