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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5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1 題

依「消防法」有關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下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 B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 C 防焰物品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 D 防焰物品之防焰標示,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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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法律條文時,如果某項規定涉及「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產品檢驗或性能認證」,你認為這類權力通常會賦予在「中央最高主管機關」還是「各地方縣市政府」來執行,才最能確保檢驗結果的權威性與全國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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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揪出選項 (D) 中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於《消防法》第 11 條的防焰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管轄權責」往往是命題的核心,而你成功避開了這個常見的文字陷阱。

防焰標示的使用規範

依照《消防法》第 11 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該條並規定未附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不得銷售及陳列。至於防焰標示認證的辦理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權限,並非第 11 條所規定。因此,選項 (D) 將權限歸於「地方主管機關」並非第 11 條所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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