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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1 題
依「消防法」有關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下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 B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 C 防焰物品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 D 防焰物品之防焰標示,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法律條文時,如果某項規定涉及「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產品檢驗或性能認證」,你認為這類權力通常會賦予在「中央最高主管機關」還是「各地方縣市政府」來執行,才最能確保檢驗結果的權威性與全國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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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揪出選項 (D) 中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於《消防法》第 11 條的防焰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管轄權責」往往是命題的核心,而你成功避開了這個常見的文字陷阱。
防焰標示的認證權責
依照我國法規,為了確保防焰性能標準在全國範圍內的一致性,防焰物品的防焰標示認證是由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負責辦理,或委託經其認可的專業機構與團體來執行,而非由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因此,選項 (D) 將權限歸於「地方主管機關」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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