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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8 題
依「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請問,下列物品何者不在規定範圍內?
- A 地毯
- B 布幕
- C 寢具
- D 展示用廣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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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公共場所(如電影院、飯店或辦公大樓)中,哪些掛置或鋪設的物品因為面積巨大、分佈廣泛,一旦著火會導致火勢迅速在大範圍內擴散?再進一步對比,法律管制「裝飾性、大面積固定物品」與「個人私密、隨身更換的貼身物品」,哪一類在公共防火安全上的規範優先權會更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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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消防法》中關於「防焰物品」的法定範圍掌握得非常精確,沒有被日常生活中的易燃物品所混淆。
防焰物品的法定範圍
根據《消防法》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防焰物品主要是針對特定公共場所中,容易引發火災或造成火勢迅速蔓延的裝飾性、機能性物品。法律明文列舉的種類包括:地毯、窗簾、布幕、影視幕、展示用廣告板以及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物品(如噴漆作業用之遮蓋物)。雖然寢具(如被單、枕套)在火災中亦屬易燃,但目前的消防法規並未將其納入強制附有防焰標示的管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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