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公司係經濟部所屬之公營事業,經公開招標後,與廠商乙公司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契約履行期間,甲公司發現乙公司係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訂約及履約,甲公司遂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將乙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將乙公司予以停權處分三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係經濟部所屬之公營事業,經公開招標後,與廠商乙公司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契約履行期間,甲公司發現乙公司係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訂約及履約,甲公司遂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將乙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將乙公司予以停權處分三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上述工程採購契約其性質屬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1.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2.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3.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思路引導 VIP
運用政府採購法雙階理論,說明簽訂契約及履約階段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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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工程採購契約性質上屬於「私法契約」。 依我國司法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對政府採購所採之「雙階理論」,採購程序分為兩階段:決標前之招標、審標、決標等程序,因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具有公法性質(行政處分);而決標後,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採購契約及後續之履約、驗收及違約處理等爭議,則視為立於平等地位所訂立之私法上買賣或承攬契約。故本件甲、乙公司間簽訂並進入履約期間之工程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