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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國營事業於 101 年 10 月 27 日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電廠備品ㄧ批,由乙廠商得標並於 102 年 6 月 18 日履約完成,嗣甲公司於 105 年 4 月 1 日接獲法院通知始得知乙廠商與其他投標廠商協議一起參標前述採購並由乙廠商得標,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乙廠商負責人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罪,處 3 年有期徒刑入獄服刑中,甲公司遂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通知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簡稱「停權通知」),並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 8 款規定通知乙廠商追繳押標金新台幣 1,000 萬元(簡稱「追繳通知」)。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參考法條: 1.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2.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3.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追繳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公司於 106 年 10 月 30 日為追繳通知,乙廠商以甲公司之請求已罹於時效為由拒絕給付,是否有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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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追繳押標金為行政處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說明公法上請求權時效(5年)之起算點,據以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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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追繳通知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係機關行使公法上權利,其命廠商繳還之通知,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命給付財產效果之「下命行政處分」。
  2. 乙廠商主張罹於時效有理由:

小題 (一)

停權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乙廠商主張:「負責人已入獄服刑,基於一事不二罰之法理,乙廠商無須再受停權處罰,懇請撤銷停權處罰」,是否有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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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停權通知為行政處分,並依行政罰法分析受處罰主體不同,不構成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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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停權通知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將發生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之失權效果。此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2. 乙廠商之主張無理由:

📜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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