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公司係經濟部所屬之公營事業,經公開招標後,與廠商乙公司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契約履行期間,甲公司發現乙公司係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訂約及履約,甲公司遂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將乙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將乙公司予以停權處分三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由於本案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 5項之規定,於法院審理期間,該停權處分是否仍為有效(4分)?倘法院最後判決緩刑確定,則對該停權處分是否有影響(4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1.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2.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3.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思路引導 VIP

說明行政處分與刑事程序之獨立性,並依採購法第103條但書解釋緩刑判決不構成「無罪確定」之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法院審理期間,停權處分仍為有效: 依行政處分之執行力與公定力,甲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所為之停權處分,於未經合法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雖本案同時涉及刑事責任並於法院審理中,但刑事程序與行政裁處程序原則上分別獨立,法院之審理並不當然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
  2. 判決緩刑確定對停權處分不生影響: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與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