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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企業,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成立 C 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比例:A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 %、B 股份有限公司 80 %),由 B 股份有限公司主導 C 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 B 公司濫用 C 公司地位,以遠高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與供應廠商簽訂契約,導致營運3 年後 C 公司嚴重虧損且無法清償契約價金,供應廠商或 A 公司應如何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追究 B 公司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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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關係企業(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規定,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4,股東與債權人得代位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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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廠商與A公司得依公司法第369條之4規定追究B公司責任。 理由如下:

  1. 關係企業之認定:B公司持有C公司80%股份並主導營運,兩者具備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控制與從屬公司」關係(B為控制公司,C為從屬公司)。

小題 (二)

如 C 公司營運順遂進而使 A 公司投資獲利甚豐,A 公司得否逕以 A 公司之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比率分派 A 公司員工酬勞?(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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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國營事業因有特別法(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不適用公司法第235條之1關於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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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不得逕以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 理由如下: 依據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然A公司為「國營企業」,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之規定。

📜 參考法條

公司法 國營事業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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