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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B 二公司所屬船舶發生船舶碰撞,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後,係肇因於B公司船舶及引水人之過失所致,B公司主張事故係因引水人之過失,故應免除 B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B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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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海商法第98條,指明船舶碰撞不因引水人之過失而免除船舶所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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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之主張無理由。 理由如下: 依據海商法第98條規定:「船舶之碰撞,不因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船舶所有人之前條責任。」

小題 (一)

A 欲出售二手進口車,B 便簽發一紙 50 萬元之支票予 A,然 A 擔心 B 信用不佳,遂要求 B 再找信用較佳之 C 作擔保,C 同意後便於支票背面簽名(未載明「保證人」之字樣),A 收受支票後再轉讓予善意之 D,如 D 或 A 執該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被拒,得否向 C 進行追索?(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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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我國票據法上支票並無「保證」制度,但於背面簽名依法應負背書人責任,得向其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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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與A均得向C進行追索。 理由如下:

  1. 支票無保證制度,C之簽名視為背書:

📜 參考法條

票據法 海商法

🏷️ 相關主題

海商法:運送契約、責任與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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