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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之範圍為何(5 分)?船舶所有人甲將其所有權轉讓予乙,甲得否取回在船上甲原向丙承租而來之電動按摩椅(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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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海商法對船舶所有權範圍(屬具)之定義,並討論第三人所有之物是否隨船舶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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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所有權之範圍: 依海商法第7條規定,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2. 甲得否取回向丙承租之電動按摩椅:

小題 (一)

買受人某甲因買賣關係簽發面額 10 萬元支票一紙,作為向出賣人某乙採買進口沙發一組之貨款,惟某甲於交付支票予某乙前,不慎將該支票遺失。試問:某甲應採取如何之救濟方法,以維護其票據權利(8 分)?倘付款人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照付」字樣並簽名,則某甲之救濟方法有無不同(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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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票據遺失時之一般救濟程序(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並針對保付支票之特殊規定說明救濟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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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甲一般之救濟方法: 依票據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止付通知後,應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某甲遺失尚未交付之支票,其本身即為發票人兼票據權利人。某甲應依票據法相關規定,先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於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俟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取得除權判決後,某甲得向付款人主張票據權利;或因某甲為發票人,掛失止付並經除權判決後,原付款委託即失效,其存款債權不受影響。
  2. 倘付款人已為保付記載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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