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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海商法規定,何謂喜馬拉雅條款,試述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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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海商法第76條之規定,說明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受僱人、代理人)得主張與運送人相同之免責與責任限制,以防止託運人藉由侵權行為規避運送人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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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馬拉雅條款」係明定於我國海商法第76條之規定。其意義為:運送人之受僱人或代理人(即履行輔助人),若受有第三人就載貨證券所載貨物之毀損或滅失請求賠償時,該受僱人或代理人亦得主張海商法中有關運送人所得主張之「免責」及「單位責任限制」規定。 此條款之目的在於保護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如裝卸工人),避免託運人或受貨人為規避海商法對運送人之責任限制,轉而依民法侵權行為向運送人之受僱人或代理人請求全額賠償,藉此確保海商法責任限制制度之完整性。

小題 (一)

依保險法規定,甲以其十二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約定於乙死亡時由保險人給付四百萬元,其保險契約之效力於最近一次修法前後有何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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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保險法第107條(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之修法變革進行說明。指出修法前(90年版)未滿14歲死亡給付無效;修法後(99年版)未滿15歲死亡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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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涉及保險法第107條對於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之規定,修法前後(指民國99年修法前後)之效力差異如下:

  1. 修法前:依修法前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部份無效」。故甲以12歲之乙為被保險人約定400萬元死亡給付,該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
  2. 修法後:民國99年修法後,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故依修法後規定,契約本身並非直接無效,而是給付效力受限;若乙於未滿15歲前死亡,保險人無須給付400萬元之保險金,僅須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

📜 參考法條

保險法第107條 海商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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