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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有無拘束力?請依據法院實務見解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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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載貨證券背面條款(如準據法約款)的性質(定型化契約),以及實務上對於背面條款拘束力的認定(通常需明示同意,或持有人受讓時是否受拘束),特別強調海商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對於準據法選擇及背書轉讓後對持有人拘束力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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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背面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其對於各方之拘束力,依我國實務見解說明如下:

  1. 對託運人與運送人間:載貨證券背面之條款多屬運送人單方預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實務見解,若託運人於受領載貨證券時,未對背面之準據法約款表示反對,且該約款未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如未違反海商法之禁止減免責任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國際海運實務慣例,通常認該準據法約款構成海上運送契約之一部,對託運人與運送人具有拘束力。
  2. 對載貨證券持有人(受讓人)間:實務上曾有爭議,然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認為,載貨證券具有物權證券及文義證券之性質。當載貨證券背書轉讓予第三人(即持有人)時,持有人係依載貨證券之「文義」主張權利。既然準據法約款已記載於載貨證券背面(或正面有引述背面條款),為證券文義之一部分,持有人受讓該證券時,即應受該證券文義之拘束。因此,載貨證券背面的準據法約款,對載貨證券之合法持有人亦具有拘束力。

小題 (一)

甲為參加乙公司採購案之投標,開立支票一張,作為押標金之用,惟甲未將系爭支票交付乙公司即不慎遺失,甲應如何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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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票據喪失的救濟程序(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同時考量票據尚未交付(未發行)即遺失時,發票人是否得直接主張票據未發行不生效力,或仍需走票據法之遺失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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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資救濟。 理由:

  1. 依票據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甲雖尚未將支票交付乙公司,票據行為尚未完成發行程序而不生效力,但該支票外觀上已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為避免支票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中,致生發票人甲可能遭受善意受讓之第三人追索之風險(票據法第14條善意取得),甲仍有依票據法為遺失救濟之實益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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