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喬巴航運公司以其所有之船舶運送貨物,該船舶於高雄港裝載A貨物出發,中途停靠基隆港裝載 B 貨物後,方航行至目的港鹿兒島,A及 B 貨物性質皆需冷凍保存,惟船舶抵達鹿兒島後發現,該船之冷凍風扇於高雄港至基隆港航行途中即停止運轉,導致船艙冷度不足,A 及 B 貨物皆腐敗毀損。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喬巴航運公司對於 A 貨物之毀損,依海商法規定是否有責?(6 分)

思路引導 VIP

運送人對貨物毀損是否負責取決於其是否違反堪載能力義務(第62條)及保管義務(第63條),並檢視有無免責事由。冷凍風扇故障屬商業過失而非航海過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喬巴航運公司對於 A 貨物之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依海商法第62條規定,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使冷藏室及其他載貨處所適於受載、運送及保存(堪載能力義務)。就 A 貨物而言,其於高雄港裝載發航,依題意,冷凍風扇係於「高雄港至基隆港航行途中」停止運轉,故運送人於高雄港發航時,可能已具備適當之冷藏設備,未違反第62條之堪載能力義務。 然而,依海商法第63條規定,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保管、看守及處置,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航行途中冷凍風扇停止運轉導致冷度不足,屬於未盡貨物「保管、看守」義務之「商業過失」。依實務及通說見解,冷藏設備維護與貨物保存相關,不適用海商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之「航海過失」免責事由。故喬巴航運對 A 貨物之毀損不可免責,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小題 (二)

喬巴航運公司對於 B 貨物之毀損,依海商法規定是否有責?(7 分)

思路引導 VIP

B貨於基隆港裝載,此時冷凍設備已故障。運送人在基隆港(B貨的發航港)未盡發航前及發航時的堪載能力義務(第62條),故有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喬巴航運公司對於 B 貨物之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依海商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應使冷藏室、冷藏庫及其他載貨處所適於受載、運送與保存。所謂「發航時」,係以個別貨物之裝載港發航時為準。 依題意,冷凍風扇於高雄至基隆航行途中即已停止運轉,故該船舶抵達基隆港裝載 B 貨物並自基隆港發航時,船艙已失去適當之冷藏保存能力。喬巴航運公司未於基隆港發航前及發航時修復冷凍風扇,未盡海商法第62條明定之強制性「堪載能力」注意義務。

🏷️ 相關主題

海商法:運送契約、責任與船舶所有權
查看更多「[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