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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三 題

甲為美國籍散裝貨輪「自由女神」船舶所有權人與乙中華民國籍非固定航線航商訂定 1 年期之「論時傭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使用「美國船舶經紀人暨代理人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 and Agents, USA)所擬制之「2015 紐約農產品交易所格式論時傭船定型化契約」(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2015, NYPE2015),惟雙方協議並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試問本件契約究為運送契約或租賃契約?(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海商法第39條 民法第4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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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論時傭船契約(Time Charter)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下的定性,區分運送契約與租賃契約之特徵,並根據海商法的規範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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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論時傭船契約」性質上應定性為「運送契約」與「租賃契約」之混合契約,但在我國海商法體系中,傾向適用關於「件貨運送」與相關船舶租賃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 運送契約與租賃契約之區別: (1) 租賃契約以物之使用收益為目的(民法第421條),承租人取得船舶之占有及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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