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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台灣一家A公司將貨物一批交給海運公司甲、乙、丙連續運送,由甲公司簽發一份概括運送全程的載貨證券,由甲、乙、丙三公司相繼運送至目的地。但載貨證券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僅各就自己運送航段負責。惟今貨物在乙航段運送途中,因乙公司之海員過失所致而毀損滅失,載貨證券持有人 B 向甲公司請求賠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公司得否主張載貨證券條款而免責?(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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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海商法第74條關於連續運送人連帶責任及但書「發給人得為僅就自己航段負責之特約」之規定,涵攝甲公司之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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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得主張載貨證券條款而免責。 依海商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載貨證券發給人及參與運送之各運送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或遲到,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載貨證券載明發給人僅就自己航段負責者,不在此限。」本題中,甲公司雖簽發概括運送全程之載貨證券,但載貨證券上已明確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僅各就自己運送航段負責」,此為合法之免責特約。因貨損係發生於乙航段運送途中,依該特約,甲公司僅就其自身負責之航段負賠償責任,故甲得以此條款對抗持有人B而主張免責。

小題 (二)

若甲、乙、丙三公司係共同與 A 簽訂運送契約,並共同簽發一份概括全程之載貨證券,A 公司得向誰求償乙航段中之貨損?(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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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共同簽發載貨證券及共同簽訂運送契約時,各運送人應負之連帶責任(海商法第74條前段或民法第2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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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得向甲、乙、丙三公司之任何一公司或全體請求連帶賠償。 若甲、乙、丙三公司共同與A公司簽訂運送契約,並共同簽發一份概括全程之載貨證券,則三者皆為運送契約之當事人及載貨證券發給人。依海商法第74條前段規定,發給人及參與運送之各運送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時因三人均為共同發給人與契約當事人,並無所謂「僅就自己航段負責」之個別發給人免責但書適用(或即使有,基於共同契約責任亦屬連帶債務)。故A公司得依連帶債務之規定,向甲、乙、丙請求全額賠償。

📜 參考法條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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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運送契約、責任與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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