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就其所有汽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約定每一意外事故之財物損失,保險金額最高為 100 萬元。某日甲駕駛其所有汽車過失衝撞路邊小吃攤,造成 A 攤販之攤位、設備及器具嚴重損壞,損失總計 2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得否逕自向乙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5 分)

思路引導 VIP

引述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有關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規定,涵攝題目中A之請求是否符合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 得於甲對其之損害賠償責任確定後,逕向乙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本件甲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其過失致A受有20萬元之損害,甲對A已該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於甲對A之損害賠償責任確定(如經判決、和解或調解)後,A即得依上開規定,逕行向乙保險人請求給付20萬元之保險金。

小題 (二)

若甲發生事故前積欠乙公司保險費 1 萬元,A 向乙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時,乙得否向 A 主張扣除甲尚未支付之保險費?(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探討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性質(獨立權利)與民法抵銷要件。釐清乙對甲之保費債權,能否與A對乙之直接請求權主張抵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乙不得向A主張扣除甲尚未支付之保險費。理由如下:

  1. 依民法第334條規定,抵銷之要件須為「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本題中,積欠乙公司保險費1萬元者為要保人甲,而非第三人A;A對於乙保險公司並不負有給付保險費之義務。
  2.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之第三人,使第三人取得獨立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直接請求權利。既屬第三人自有之獨立權利,乙保險公司自不得以其對要保人甲之保險費債權,對抗第三人A。

📜 參考法條

保險法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訂立、效力與理賠實務
查看更多「[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